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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可行性报告_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6  点击:282

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加装电梯可行性报告_唐山市中心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

       为完善我市既有住房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开发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协商、安全保障的原则。四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和业务协调。
     路南、路北、开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协调、宣传引导、社区调解、施工保障等工作。
城市和地区行政审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支持。
       第5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则上一个单元只能增加一台电梯,申请增加电梯时需符合下列条件:
应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方案;
㈡单位拥有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应由加装电梯的单元的所有业主共同同意,并由该单元的所有业主共同同意,该单元的专有部分应占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6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经费,依下列办法筹措:
业主共同出资的,出资比例由有关业主协商确定;
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使用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鼓励区内政府(管委会)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建筑物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加装电梯以小区为单位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委会;申请以栋或单元为单位的,申请人为该栋或单元业主。
申请者可推荐业主代表或书面委托社会单位作为施工单位。
八、申请人应当组织业主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业主应书面同意加装电梯;
㈡增加升降机工程费用的预算和筹集、分摊方案;
㈢电梯投入使用后的维保方案以及运营能耗、维护等费用分摊方案;
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9条申请建筑设计专案之设计单位,应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有资格之建筑设计单位。专门化的设计应以整个小区或整个住宅建筑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专门化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二、电梯安装可行性评估报告。着重评价建筑物是否能满足城市规划、消防、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物本身及周围现有住宅的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能满足电梯的使用要求。
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进行专项设计时,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等配套设施以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请施工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原建筑物进行检测鉴定。
特殊设计文件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10条加装升降机之设计方案,应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日。
           在公示期内,应当征得拟加装电梯的单元内所有业主的书面同意,本栋楼业主实名制的书面异议不得超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和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无异议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备案。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与异议业主协商解决。确实由于电梯的加装直接影响到对业主专有部分的使用或对房屋的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
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调解决业主在增设电梯问题上的矛盾纠纷,协助业主达成协议。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办事窗口申请办理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住建、规划、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数字电视等部门对规划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向社会公布审查意见。
          原有房屋在竣工验收时已预留电梯井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到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告知性备案等手续。
第13条电梯设备之安装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之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向设备安装地之区市市政局申请登记,并由有相应资格之特种设备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
第14条电梯加装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数字电视等管线迁移及配套设施改造时,各专业公司应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划及施工图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实施。
15.施工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电梯制造企业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加装电梯的工程施工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指导。
第16条电梯井道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分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设备。
第17条电梯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电梯生产企业等共同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18条申请加装电梯之业主,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机关为电梯使用单位管理电梯,并依法律、法规之规定,履行其管理职责。
第19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第20条电梯使用单位应于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区主管机关申请电梯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识。
在日常维修过程中,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21条既有住宅加装升降机工程之规划审核及品质安全申报,有关业主应提供必要之施工便利。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做好施工现场环境秩序协调保障工作。
第22条既有住宅在原有用地范围内增设电梯时,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需补缴地价款,也不需缴纳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得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为实施主体的电梯加装工程,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权。
第23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增加的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有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受让人应从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并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24条其县(市)、区及开发区(管理区)应参照执行。
第25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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